时间: 2025-03-22 18:21:35 | 作者: 锅炉分类
带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小安在教育部官方网站的“互动-政策咨询”板块提交了咨询请求,满怀希望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然而,收到的回复是建议小安直接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了解情况。
事实上,学校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指导本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开展的职责。“下位法不能够与上位法相抵触”,单靠咨询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很难获得毫无争议的答案。
小安带着疑惑又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修订单位——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针对类似的问题回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虽然回答了问题,却不能解答小安的疑惑。同时,小安又在北京市、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分别找到部分答案,但回复也是模棱两可↓↓↓
关于学校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问题,小安尝试从教育部、应急管理部以及北京市、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答案寻找,均未找到正面回复。接下来,小安打算带着疑惑自己从以下多个角度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从条文中可以我们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那么大家的疑惑来了:如何定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吗?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1日出版的《安全生产法释义》明确了,本法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其适用的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台风和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起草修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有权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小安从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了解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首次实施以后,2003年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给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发生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都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通过对立法初期及最新的《安全生产法释义》研究,并未发现较大差异。从字面意义上看,学校作为教育和科研机构,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能并不直接适用此法。但是问题争议焦点可以聚焦在学校的性质和是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释义》(2021年)对特殊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进行说明:考虑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较多,有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某些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需要由专门的部门采取比较特殊的安全监管措施,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本法的规定。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特殊的安全事项作出规定。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消防安全问题由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不一样,目前已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除以上法律外,相关领域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事项,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做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作出的规定。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学校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在日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涉及众多安全生产问题,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园设施安全等。学校应根据其适合使用的范围遵守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比如学校有特定种类设备(电梯、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的应遵守特定种类设备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虽然特殊领域应遵守对应的法律法规,但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对应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因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多以传统授课方式来进行,涉及实验设备、设施的可能性较少,接触的危险源比较单一,与企业共办实训基地、校企合作的带有生产性质的研究类实验生产基地可能性不大。从《安全生产法释义》上分析,这些办学类型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类学校授课及教育形式比较多样化,虽然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类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教育和科研,一般不直接适用此法。但学校内的生产经营部门或单位(如:实验/实训室、校办工厂、校外实训基地、校办产业、产学研项目等以学生研究、实训名义等进行生产经营或成果转化的单位)则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教育管理基础代码》(GB/T 33782-2017)第5.2.6条:学校办别分为公办、民办、民办公助、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第二十六条: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因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学费较低,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已免除,只收取书本费,以社会公益为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公办学校参照办学类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3年)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能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是禁止以营利性质办学的,可参照办学类型初等教育分析,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营利民办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可参照办学类型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分析,学校内的生产经营部门或单位(如:实验/实训室、校办工厂、校外实训基地、校办产业、产学研项目等以学生研究、实训名义等进行生产经营或成果转化的单位)则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虽然以教学为主,但因以营利为目的,学校性质发生明显的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合使用的范围中要求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涉及学校安全管理和应急,但是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未明确处罚标准及执行部门。但是第八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也算是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承接。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层面我们分析,学校安全归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否适用于学校,可以参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一定的措施,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一条法律条文上我们大家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如果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会出台涉及学校的安全法律承接该法条要求,下面我们分析具体标准其与安全生产法的关联性。
《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 0616—2023)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87 号)、《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2017〕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2023〕5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明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性信息释放,间接反映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2002年)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2015年)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 2016年)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024)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性信息释放,间接反映高等学校实验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
《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解决的方法》等法律法规。其中该文件引用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而该条例第一条,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性信息释放,教育系统很多安全工作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模式并加入了行业特色。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部,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对应急部门职责和其他部门安全职责进行了阐述。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教育部官网可以了解到,教育部近10年都会执行安委办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的文件精神,指导学校开展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23号),是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教育系统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为背景制定的。
《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是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总体要求,教育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2024年6月24日)第一条: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及标准规范,按照从严治理、防微杜渐、注重实效原则,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教育部明确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也就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像总纲一样,指导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间接适用于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体育馆坍塌事故就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事故报告对于教育系统人员处罚、整改建议这块虽然没有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但却是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中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的。
综上所述,教育系统安全第一责任单位为教育部,其次是应急部,最后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就是说,教育部需要执行安委会的文件并对分管领域全面负责(教育部与应急部虽行政平级,但应急部一般是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名义下发的文件及通知)。
关于学校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问题,小安从以上四个维度进行论证。虽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上,学校作为教育和科研机构,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结合教育系统相关法律规章以及学校的特殊性质来看,教育系统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教育系统的特色(如学校办别和类型),编制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法规。此外,教育部是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理念,很多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要求,会逐步在教育系统推广应用,比如说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守土一方,保一方平安的主体责任。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下发的政策要求,落实速度和执行力度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教育系统安全影响比较大,政策落实也比较快。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管理模式及主政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同一项政策落实时,会有较大差异。
小安建议学校在校园安全建设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并与其他教育领域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相结合,共同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校园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支持,共同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