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1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电加热蒸汽发生器检验的有关问题,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总局:根据《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关于电加热蒸汽发生器”规定:“对外输出蒸汽且蒸汽压力与容积参数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可以按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应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当满足《锅规》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应当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2、检验机构以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无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但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而拒绝检验是否正确,有没有什么规定?
答: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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