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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

时间: 2024-06-30 07:31:09 |   作者: 爱游戏平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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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2018年蓝天保卫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也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攻坚年,为实现玉溪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玉溪市2018年蓝天保卫行动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习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各项要求,落实“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按照《云南省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和《玉溪市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扭转我市2017年来以颗粒物为主的环境空气质量下降趋势,全力打好玉溪市2018年蓝天保卫战。

  1.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优良,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不出现重污染天气,在保持2017年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改善。

  中心城区(红塔区和高新区)全年轻度污染天数不超过3天(臭氧因子不纳入考核)。到2018年底,中心城区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2017年年均浓度水平,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在47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3微克/立方米以内。其他三项指标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不超过2017年年均浓度值。

  其他县区全年轻度污染天数不超过2天(臭氧因子不纳入考核)。到2018年底,除臭氧外的其他五项指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不超过本县区2017年年均浓度值。

  2.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考核要求。

  中心城区(红塔区和高新区)二季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39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其他三项指标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不超过2017年同期浓度值。

  中心城区(红塔区和高新区)三季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15微克/立方米以内,其他三项指标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不超过2017年同期浓度值。

  中心城区(红塔区和高新区)四季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15微克/立方米以内,其他三项指标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不超过2017年同期浓度值。

  1.建立和完善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制。逐步加强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成立玉溪市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下发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道路保洁方案及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相关文件,从制度上明确细化扬尘污染控制责任单位,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分工、企业施治和社会监督的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格局。5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管控。建筑施工场地应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未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弃土)100%覆(苫)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施工现场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同时遮蔽严密;施工现场长期地面100%覆盖或绿化。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降尘设施,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洒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建筑施工场地运输车辆的管理。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设置“三池一设备”(车辆过水池、沉淀池、冲洗池及车辆清理洗涤设施),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要进行清理洗涤保洁;运送过程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滴、漏、泼、洒”污染路面、违规乱排乱倒、车身不洁等情况;达不到外运条件的坚决不予外运,造成路面污染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较突出等情况的,一律停工整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严惩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住建部门牵头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查施工扬尘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加大对施工扬尘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的建筑施工场地立即停工整改;对造成严重施工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处罚;对施工扬尘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暂停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实行市场准入限制,记入不良信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环评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执法。对未按环评和环评批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道路两侧地面进行绿化和覆盖。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城市洒水、机械化清扫抑尘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长5%,红塔区、高新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长7%。每日道路机械化清扫不少于3次,主次道路每日机械化冲洗除尘不少于1次,主要道路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施工工地周围道路适当增加作业频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确保收运定点作业,运输全程密闭,垃圾日产日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公路扬尘管控。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公路两侧地面进行绿化和覆盖。道路施工场地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加强对公路运输管理,保持道路清洁、实施清扫、洒水和绿化,减少公路运输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应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制定专线行驶,加强对运输车辆作业情况的实时监控;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在渣土车辆集中通行的主要路段、问题较多路段等重要节点设置固定执法堵卡点,加大道路巡查频次、扩大巡查区域,严查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加大推广使用新型智能渣土车,在红塔区中心城区逐步推广应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加快采石、采矿、采土、采沙等区域植被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对城市周边面山荒地进行植被修复,部分实现绿化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对城区及周边工业物料、建筑垃圾等露天堆场的扬尘污染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整治,确保各类露天堆场均设置防护设施。(责任单位: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加强对已收储未出让土地、正在开展收储工作的土地,以及拆迁工地的扬尘管控。全面梳理已收储未出让、正在开展收储的土地,以及拆迁工地,明确各地块扬尘防控责任主体,按照“谁负责一级开发、谁管控扬尘”的原则,抓好扬尘管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对于汽车环保检验结果不合格、环保检验报告未签字盖章、环保检验报告未上传检验监管平台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年限符合注销条件的机动车坚决予以注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实施车辆限行。制定限行方案,开展黄标车和货物运输车辆分时段、分地段限行工作。依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预警情况,适时采取临时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数量,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进一步提升新增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各地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纯电动、混合动力、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积极地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2018年玉溪市主城区新增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80%。优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在道路新、改、扩建道路时,应配套出台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相关文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建材、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持续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公司有组织排放口一定得安装布袋、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提高除尘效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点应建设防风抑尘墙、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抑尘设施,并确保各类设施完好运行。对城区周边钢铁、水泥、化工、烟草等以煤为燃料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总量控制或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充分的发挥在线监测系统实效,确保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环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开展交叉互查、昼巡夜查和突击检查,突出强化执法处罚力度,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环保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工业公司,一律先停产再整改,上限处罚。(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按照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公布的审核名单,有序推进化工、钢材、水泥、有色等重点行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按时、按质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工业与信息化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审核名单,有序推进化工、钢材、水泥、有色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时、按质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督促完成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市商务局),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中心城区严格执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红塔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到城区近郊。禁燃区禁止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加大对禁燃区内餐馆、商户和单位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其他县区应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逐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全面整治燃煤锅炉。持续加大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力度,中心城区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严控生产生活废物露天焚烧。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城市建成区周边严禁焚烧秸秆(市农业局)。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生产生活垃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学合理地安排森林防火烧除,根据有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科学合理地安排烧除时间、烧除地点、烧除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降低烧除烟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完善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时跟踪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和网络数据,在也许会出现空气污染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污染物指标进行分级响应,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市级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依职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各责任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突出重要位置,及时建立领导机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协调组织,亲自推动落实。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职能部门监管执法责任和企业和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将任务分解压实到乡镇、街道、社区,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谁治污谁买单、谁违规谁受罚,真正把责任落实到基层。

  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确定一名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牵头单位及市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

  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牵头单位报送本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牵头单位汇总情况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

  在新闻媒体上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主动发布空气质量污染防治措施及考核结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全民参与污染防治中来,营造全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实施定期考核和通报制度。市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对各县区(高新区)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做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进行通报;对未能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将实施约谈或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市直各责任单位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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