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公司做了查看,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吕环罚告字[2023]7号),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做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公司有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抛弃陈说、申辩和听证权力。
以上现实,有我局《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吕环罚告字[2023]7号)和2023年3月17日的《送达回执》等依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Q-17)的规则,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供给你公司缴款处理人名字、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过缴款书带着的缴款码将应缴金钱缴入吕梁市财务专户或吕梁市财务汇缴专户。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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